淮北青东煤业有限公司党委会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安徽省委工作规则》《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淮北青东煤业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淮北青东煤业有限公司党委会(简称党委会)。
第三条 党委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党委政令畅通。
(二)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为把青东煤业发展推动质量时代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三)坚持服务安全生产经营不偏离,把保障安全、促进生产、提高经营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司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建工作实效。
(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公司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七)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理顺党内决策与企业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党委会在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经常工作,职责任务是: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研究讨论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形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公司和基层单位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内部重要制度执行的监督,统筹内部监督资源,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有效性。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淮北矿业核心价值观,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六)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优化组织设置,创新活动方式,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公司落实。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五条 需要党委会研究讨论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加强公司党委和纪委自身建设的制度、措施和规划。
(三)讨论决定公司党组织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安排公司党委、纪委年度工作,部署党内重要活动。
(五)安排公司党代会和党委、纪委换届选举工作;审议公司党委向公司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纪委向公司党代会的工作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七)审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推荐工会、共青团主要负责人人选。
(八)研究决定老干部、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党内奖惩和评优创先活动。
(十)对应当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六条 需要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经营年度计划。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六)公司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七)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公司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九)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七条 公司党委议事通过召开党委会会议的方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八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是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对于“三重一大”等问题要先由党委会研究讨论,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需由党委事先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然后再由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履行决策程序。主要程序:
(一)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应事先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党委会认为需要决策的重大问题,应向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提出。
(二)党委会在一定期限内对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并认真听取上级部门、有关专家的意见,征求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三)召开党委会会议,对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进入经理层尤其是担任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的党委会成员,应在议案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五)担任执行董事、进入经理层的党委会成员在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决策时,要按照党委会研究讨论结果发表意见;如发现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策与党委会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六)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要将决策情况及时通报党委会,共同研究推动决策落实。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原则上党委委员全部参加,一般不予请假。党委会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对议题作简要说明;党委会成员发表明确意见或建议;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党委会成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党委会会议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会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遇突发、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和决定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党委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党委书记专题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委会成员参加。
党委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党委会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对准备提交党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党委书记应与党委会成员充分沟通,必要时要征求执行董事、经理层成员的意见。研究重大问题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除因情况紧急必须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在充分交换意见酝酿成熟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在会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召开的也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党委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议形成的纪要、决议、请示、报告、决定等文件,原则上由党委书记签发;特殊情况下,由党委书记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签发。
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会议决定上报事项由综合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上报;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检查、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委会成员依据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党委会会议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九条 会前酝酿不得以文件传阅、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会议决定,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不得随意简化或变通程序。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对议决事项有不同意见或在实施中发现新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反映或提出召开会议复议;在未作出新决定之前,不得发表与集体决策相悖的言论或作出不符合集体决策的行动。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会议内容。除上级党组织调阅或批准调阅以及党委会成员可查阅党委会会议记录外,其他人员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会成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遵照党章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属公司党委会。各基层单位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则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