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9-24

 

学习《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13)

 

 

28.一年以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视为签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然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怎么办?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成为大势所趋,大家都在热热闹闹地议论书面合同的好处,但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义务仍然会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因此《劳动合同法》就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以期达到预警和处罚的目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该在用工之日起、用工前或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用工一个月之后还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要为此承担责任,从第二个月起,就要加大用工成本,付给员工两倍的工资;如果用工超过一年尚未与员工签订合同,将被视为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月工资,从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算。

29.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吗?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有多种途径,比如协商一致,还比如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也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再下一次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这么说,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应当做出慎重考虑,为第三次签约做好准备。   

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但事实上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最重要的一点是,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形下,面对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可以依据下列理由来拒绝的,即法律仍旧保证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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