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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用人单位没有和我商量,可以直接把我派到下面的分公司吗?
同一单位内往往有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如果你本来是总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单位没有和你协商直接将你派到厦门分公司担任会计,你是否会接受这样的安排呢?如果你想拒绝,那么首先要判断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是合法,从而保证你有理有据地寻求自己的合法权利。
工作内容(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法将其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最重要的因素。工作岗位是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根本基础。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也是劳动争议的管辖地),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岗位的空间所在,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环境与就业选择。
一些企业为用工方便,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上“大而泛之”。有的还规定,单位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地点,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实中,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纠纷多发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明确约定很重要。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当然可以有一定的选择余地,但不能使用“中国”这样太过宽泛的地域概念。员工对于单位合理的调岗的要求,应尽量予以理解与支持。但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则要坚决说“不”、依法维权。至于单位可随时调整员工岗位、地点,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和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将劳动者更换到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时,劳动者可以拒绝这样的行为。但一旦单位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如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双方又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则可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1.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休病假”,不让其上岗,劳动者怎么办?
实践中有这样的现象:劳动者在一个单位工作了很多年之后,被用人单位通知说要求劳动者“休病假”,不让其上岗。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因为工作能力或者其他的原因已经没有太大的工作价值,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又需要支付较高额度的经济赔偿金,对单位来说不划算。于是有些用人单位便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强迫劳动者“休病假”,如此既不用支付工资或者只支付很少的一部分工资,也无须支付高额赔偿金来解除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似乎无计可施,如果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便拿不到经济赔偿金,如果乖乖地“休病假”连个人温饱都不能解决,那劳动者能怎么选择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这种情况,虽然单位并未安排劳动者在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的工作环境或者工作条件下工作,没有给劳动者的安全带来威胁,但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劳动者“休病假”,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彻底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以将其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提供给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更加恶劣,劳动者当然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因此,有这样的法律进行支持,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自己劳动的权利。(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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