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优秀人才队伍建设暂行办法
2004-12-14 10:27:50 作者: 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集团公司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发挥优秀人才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推动集团公司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遵循优秀人才的成长规律,以业绩和能力为主要标准,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优秀人才队伍

第三条  坚持分级负责、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优秀人才的管理职责,完善优秀人才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优秀人才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选拔对象

第四条  优秀人才选拔对象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科研技术、经营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管技人员和技能职工,拔尖人才从各类优秀人才中产生。

第五条  优秀人才的层次和类别

1、拔尖人才。

2、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管理人才;优秀技能人才。

集团公司将从各类优秀人才中培养推荐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就奖、学科带头人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各类优秀人才候选者必须认真践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积极投身于集团公司改革发展事业。拔尖人才可为集团公司全体职工,其他各类优秀人才应是科级及科级以下职工。

第七条  集团公司拔尖人才必须在评选开始的前两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科学技术工作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二)在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或者被评为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三)在本职岗位上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者为省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的负责人。

(四)发明专利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人。

(五)集团公司级及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科研攻关项目以及大型工程设计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六)引进、转化、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管理创新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七)在国家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或者出版专著,对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国内具有广泛影响。

第八条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在评选开始的前两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集团公司、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

(二)发明专利、技术革新改造,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或者出版专著,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能够在促进矿区安全生产、提高技术水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引进、转化、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者。

第九条            优秀管理人才(包括生产、经营、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必须在评选开始的前两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所从事的管理工作中获得市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称号,或者为集团公司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的负责人。

(二)在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或者出版专著,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价值,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能够不断创新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和实践提高管理水平的新方法、新途径,并取得突出成绩,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集团公司优秀技能人才必须在评选开始的前两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业技能评比中,在集团公司级及以上的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或者获得集团公司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二)获得集团公司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三)技术工人队伍中的核心骨干,掌握专门知识和技能,能够解决本专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技术培训等方面成果显著,在矿区产生较大影响,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优秀人才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对照标准和要求,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个人申报或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专家评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公示、上报推荐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成立各专业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上报的拔尖人才候选者进行差额综合评审,拟订建议方案,报集团公司审定后命名表彰。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级拔尖人才和其它各类优秀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

 拔尖人才任期两年,集团公司级拔尖人才,自批准之月起,给予津贴500元/月(实行年薪者和矿处级以上管理技术人员不再给予津贴);矿(厂、处)级拔尖人才给予津贴200至300元/月。享受集团公司拔尖人才津贴者,基层不再重复给予津贴。拔尖人才任期内由所在单位组织疗休养一次,每年体检一次。

第十四条  积极为优秀人才提供多形式、多渠道的学习交流机会,在参加继续教育、学术会议、业务进修和外出考察等方面,应优先安排,经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

第十五条 积极为优秀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成长环境。对优秀人才承担的创新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积极提供必要的支持。优秀人才在职称评聘时应优先考虑。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实现优秀人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充分对接。注意从优秀人才中选拔领导干部,注意从优秀人才中培养复合型干部,注意从优秀人才中培养领军人才。

第十七条  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集团公司负责对优秀人才队伍的宏观管理,集团公司拔尖人才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和技术中心具体管理,矿(厂、处)级拔尖人才由所在单位具体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目标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基层各单位要分别与两级拔尖人才签订《拔尖人才任期工作责任书》,工作目标和计划要体现科学性、可行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并注意与集团公司、本单位的发展目标相结合。

第十九条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技术中心和基层各单位每年要对照《拔尖人才任期工作责任书》,根据管理责任分级进行年度考核,各单位要把所管理的拔尖人才的考核结果及时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技术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建立领导联系制度。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领导要定期与拔尖人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他们思想、工作、生活和学习情况,听取他们意见、建议,对他们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要及时帮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  任期内未完成责任书中的工作目标和计划或单位年度考核为称职(含称职)以下的,取消其相关待遇。

各单位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有关优秀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办法。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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